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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方网站登录入口1042《国际经济法》简答、案例分析

类别: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12-26 22:46:51   浏览:

  bat365官方网站登录入口1042《国际经济法》简答、案例分析1、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则对争端各方有约束力,请简述争端各方执行报告的三种方式。

  答案: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争端方应元条件接受。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以下三种执行报告的方式:一是实际履行。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向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执行期限可以经有关成员提议,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或者在没有批准时采用争议各方在建议裁决做出后45天内经协商同意确定的期限;如不能协商确定,应该在建议裁决做出后90天内由仲裁裁决确定执行期限。二是补偿。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而且没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使争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三是授权报复。如果争议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履行应承担的给予被诉方贸易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报复可分为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3种。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应终止:一是被认定违反相关WTO协议的有关措施C.被取消;二是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失提供了解决方法;三是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3分)

  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措施;(3分)(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分)(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2分)

  (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参考答案: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3分)

  (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措施;(3分)

  (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分)

  (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2分)

  答案:GATT第3条规定对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一是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二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四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答: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将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成员和非成员)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原则避免了多次申请和重复申请,为申请人的工业产权在其他公约成员国受保护提供了方便。(2)《巴黎公约叫1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3)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优先权制度。

  答案:一是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二是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因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三是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参考答案: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1)质量担保。(3分)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分)(2)所有权担保。(3分)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3分)

  答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1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一是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二是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bat365。三是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四是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四是战争和内乱险。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五是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款中的风险以外的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答案:一是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起诉和应诉的组织。法人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三是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四是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对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答案: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自愿性。与协商方式和调解方式类似,仲裁以当事人的共同自愿为前提,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必须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争议。二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专门审理。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备置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由于名单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三是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是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裁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腰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而非内国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四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五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由于国际经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方面C.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国际经济仲裁优于争议解决方式,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2分〉国际许可协议有如下特征:(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最常见的主体。(2分〉(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2分〉(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2分〉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4)国际许可协议内容复杂。(2分〉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5)国际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1分)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3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分)(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2分)(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2分)(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2分)

  答案: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一是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二是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三是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四是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五是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是世贸组织日常工作机构。

  答案: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C.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一是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二是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三是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答案:一是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二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三是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四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五是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贼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bat365

  答案: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改革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召开会议,并达成牙买加协议由此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一般称为牙买加货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浮动汇率合法化。二是黄金非货币化。三是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四是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五是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答案:一是要约。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二是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三是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针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仲裁裁决,我国法律做出了如下不同规定:(1)对于来自《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员方的仲裁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人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1)仲裁具有自愿性。与协商方式和调解方式类似,仲裁以当事人的共同自愿为前提,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必须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争议。

  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专门审理。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备置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由于名单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仲裁是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裁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而非内国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生效,也节省了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由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川,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仲裁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

  答案:一是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二是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三是专家小组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so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四是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_L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_[诉。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_L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51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五是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六是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2、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根据公约的规定,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一是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三是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四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讲行仲栽围家的淦律不符。五是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六是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七是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对以下规定: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卖方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八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三是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是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答案: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C2分)具体适用范围是:一是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二是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三是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四是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五是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六是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答案: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组别,FOB属于主要运费未付,CI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二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FOB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CI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答案: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畴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人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笋对该产u;Rp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答案: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一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二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四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答案: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依据GATT第11条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一是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措施;二是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bat365,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三是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答案:一是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对《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二是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友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三是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对《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四是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答案:《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一是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二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三是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四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五是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