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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方网站自愿出口限制-详解

类别: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12-22 11:42:53   浏览:

  bat365官方网站自愿出口限制-详解概括地说,采取限制性贸易措施通常有两个目的:保护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国竞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工业,原则上使它们获得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对外竞争能力。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是为了后一个目的,而且与保护主义的其他形式比较,从进行保护的国家观点看自愿出口限制有几个优点。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现有的一些保障条款是对那些因进口竞争而受损的国内工业予以临时的、应急的保护。但是,这种保障行动需要与那些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进行有关赔偿的谈判。这些谈判可能是困难的,而且可能不会成功。在那种情况下,进行保护的国家就要冒出口国家加以报复的危险。无论是在进行赔偿还是在遭到报复的情况下,采取保障行动的国家的出口都可能受损。至于自愿出口限制则有内在的赔偿,那是采取超额利润的形式(即由于一种产品稀缺而使利润增多)。这样使出口方面较易接受,而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也会减少bat365

  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向来规定。

  最后还可以提出这样的理由:由于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消除了问题的根源——一个或少数几个低成本供应者扰乱国内工业——因此就没有必要去采取那种可能损害第三国的更广泛的行动,而实行一种在减少进口方面产生平等影响的、不加区别的进口定额就可能会损害第三国。由于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国内政策制订者往往善于采取一项自愿出口限制,而不善于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自愿出口限制往往对一个受到进口竞争威胁的工业提供较为迅速的、上代价不大的援助。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出口国也会有吸引力。

  如果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包括一项政府对政府的协议,那在正常情况下是指一项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而且往往具体规定出口管理规则、磋商权利以及对贸易流量的监督。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美国,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在法律上与具有严格定义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有区别的。涉及工业参与的协议往往被称为自愿限制安排。这些自愿出口限制形式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属于法律性质和字义方面的,对于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影响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一项典型的自愿出门限制是按商品类型、国家 以及数量对出口品供应施加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政府影响贸易的行动的条款,在正常情况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获准实行出口限制,它们必须是不加歧视的,而且只有通过关税、税收和费用加以实施。但是,政府参与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此外,自愿出口限制并不总是具有明确的市场份额条款;举例来说,它们可能采取出口预测形式,从而变得具有告诫的性质。由于这些原因bat365,自愿出口限制属于“灰区”,如果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定它们为非法,那是值得怀疑的。此外,参加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调解程序进行评定,它们从来没有这样做,因为第三方看来往往能够从一项自愿出口限制中得到好处,因此它们可能不愿意诉诸争端调解程序。最后,从东京回合的贸易谈判中产生的补贴条例和抵消性关税条例的签字国看来,都获得了谈判自愿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力。正是在这些方面,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代表理事会在1987年作出的设立一个争端调解小组来研究日美半导体协议的决定是重要的。

  进口国在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时,往往可以避免那种在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主义——如提高关税或实施定额——以前一贯要进行的、经常是长时间的、公开的、而且往往是多边的辩论。在这样的辩论中,可能使人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保护措施的代价并且使这种行动在上代价巨大而且冒有风险。因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有这样的优点:由于它是一项由外国方面采取的行动,从而可以避免一场国内立法斗争;自愿出口限制往往能够在它的代价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迅速地谈妥。此外,如果出口品是得到补贴的,或者有得到补贴的嫌疑,国内当局也可能同出口者达成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从而绕开反倾销税调查往往花费大、耗时多的过程。

  自愿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称“自限制”。它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 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bat365。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如上所述,自愿出口限制使出口国得到额外利润,这至少在短期内是意外的收入,因为在世界其余地区的需求是有弹性的,所以贸易条件方面的损失是很小的,或者毫无损失。与进口国可能采取的替代性贸易壁垒比较之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举例来说,关税收入是归征收关税的政府所得的。此外,自愿出口限制有助于保证出口者进入进口国的市场,消除反倾销税调查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并且使出口国政府获得一个控制其国内工业的工具。这些因素说明,当出口者面临进口国可能实行的保护的时候,特别是如果进口国是其他产品的一个重要市场时,出口者可能乐于同意实行自愿出口限制。

  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1986年9月开始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把自动出口限制列为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结果则导致对总协定第19条的修订,以限制自动出口限制的运用。